一、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在这些条款和条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 “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是指 2010 年《竞争与消费者法》(联邦)附表 2 以及州公平交易立法的相应条款。
(b) “买方”是指相关销售发票或报价单中指定的人。
(c) “工作日”是指除货物交付地点的周末或公共假日之外的一天。
(d) “消费者”是指: (i) 购买通常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庭使用或消费的商品的人; (ii) 以不超过 40,000 美元的价格购买商品的人; (iii) 货物由主要用于在公共道路上运输货物的车辆或拖车组成,但不包括出于以下目的而获取货物或自称获取货物的人:(i ) 重新供应; (ii) 在贸易或商业中,在生产或制造过程中,或在修理或处理陆地上的其他货物或固定装置的过程中,使用或改造它们。
(e) “排除损失”是指:
(i) 因违反合同(包括任何合同义务)而造成收入损失或损害的情况;利润损失;失去或拒绝机会;失去市场准入;商誉损失;商业信誉损失;因延迟交货或未能交货而造成的损失;因任何业务中断而造成的损失;增加的管理费用以及因该违约行为而造成的任何间接、远程或不可预见的损失,无论买方和卖方在报价、销售发票或任何货物交付时是否合理考虑到该损失可能是由于该违约行为造成的相关违规行为;和
(ii) 如果因任何侵权行为(包括疏忽)而导致损失或损害,且不构成违约,则为间接、遥远或不可预见的损失,如果是纯粹的经济损失,则为非直接源自合同的损失。侵权行为的委员会。
(f) “排除损失”是指:
(i) 因违反合同(包括任何合同义务)而造成收入损失或损害的情况;利润损失;失去或拒绝机会;失去市场准入;商誉损失;商业信誉损失;因延迟交货或未能交货而造成的损失;因任何业务中断而造成的损失;增加的管理费用以及因该违约行为而造成的任何间接、远程或不可预见的损失,无论买方和卖方在报价、销售发票或任何货物交付时是否合理考虑到该损失可能是由于该违约行为造成的相关违规行为;和
(ii) 如果因任何侵权行为(包括疏忽)而导致损失或损害,且不构成违约,则为间接、遥远或不可预见的损失,如果是纯粹的经济损失,则为非直接源自合同的损失。侵权行为的委员会。
(g) “独家商品”是指应买方要求进行装饰、刺绣、印刷、加工、裁剪或专门为买方订购的任何商品。
(h) “GST 金额”是指任何付款(或该付款的相关部分)乘以适当的 GST 税率。
(i) “GST 法”具有 1999 年新税制(商品和服务)法中对该术语的含义,或者,如果该法因任何原因不存在,则指任何征收或与征收或管理有关的法案澳大利亚的商品和服务税以及根据该法案制定的任何法规。
(j) “付款”是指根据报价单或销售发票或与报价单或销售发票相关的任何应付金额,包括通过赔偿、报销或其他方式应付的任何金额(商品及服务税金额除外),并包括提供任何非货币对价。
(k) “人”包括个人、个人财产、政治体、公司、协会(法人或非法人)以及法定机构或其他机构。
(l) “PPSA”指《2009 年个人财产证券法》(联邦)。
(m) “采购价格”是指相关报价单或销售发票中规定的商品价格。
(n) “报价单”是指卖方向买方提交的报价单,其中包含这些条款和条件。
(o) “销售发票”是指卖方向买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其中包含或被视为包含这些条款和条件。
(p) 与任何报价单或销售发票相关的“卖方”是指: (i) 除下文 (ii) 中规定的情况外,Auburn Fabrication Services Pty Ltd ABN 91 656 811 808(也以 X Supplies 进行交易); (ii) 如果在报价单或销售发票中,上述 (i) 中提到的公司被明确表示为销售发票或报价单中指定的人员的代理人,则卖方即为该人员,并且买方承认卖方为上述姓名仅作为该人的代理人。
(q) “税务发票”具有消费税法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r) “应税供应”具有消费税法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1.2 解释
(a) 报价单或销售发票上指定的任何特殊条件,如果与这些条款和条件不一致,则应优先于这些条款和条件。
(b) 表示单数的词语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c) 如果这些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规定无效并且不符合本协议的本质,则这些条款和条件应被视为该规定已被分割。
2.管理条款和条件
这些是对卖方具有约束力的唯一条款和条件,但卖方另行书面同意的条款和条件除外,这些条款和条件是由《2010 年竞争和消费者法》(联邦)等法规强加且不能排除的。买方为从卖方采购商品或服务而发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指示均将被视为买方接受这些条款和条件,尽管买方发出的指示或任何采购订单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
3.付款条件
应在货物交付和接受之前立即向卖方付款,并向买方开具货物发票。如果买方未能按照本条款付款,则买方欠销售发票中指定的卖方或任何其他卖方任何账户的所有款项应立即到期应付。每笔未偿还金额均应按年利率 10% 计算,从到期日起至支付日止每日计算。
四、验收
买方应在交付时检查所有货物,并应在交付后 5 (5) 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销售发票中指定的卖方或买方声称货物不符合规定的任何事项或事情发出通知。买家订单。如果未发出此类通知,则根据法律隐含的任何非排他性条件,例如《2010 年竞争和消费者法》(联邦)中的规定,货物应被视为已交付给买方并已被买方接受。
5.退货
退货(根据澳大利亚消费者法要求卖方接受退货的情况除外)必须得到相关销售发票中指定的卖方的批准。这些授权退货必须预付运费,并且只有在可销售的情况下才会被接受,并且(除非与卖方另有约定)货物在供货后 14 天内退回。卖方保留根据本规定收取退回商品价格(以较高者为准)20%的手续费的权利。卖方不接受专门购买、制造、加工或切割成尺寸或买方规格的商品的退货,除非根据澳大利亚消费者法要求卖方接受此类商品的退货。
6.报价
(a) 除非事先撤回,否则报价的有效期为 30 天或其中规定的其他期限。报价不应被解释为销售义务,而仅是一种对待邀请,在提供报价的卖方书面接受买方订单之前,不会产生任何合同关系。
(b) 任何卖方均不受买方订单或接受报价所附带的任何条件的约束,除非相关卖方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此类条件,否则买方承认此类条件已被明确否定。
(c) 每份报价均须获得任何必要的进口、出口或其他许可证。
7.消费税
双方同意:
(a) 购买价格包含消费税;
(b) 所有其他付款的计算均未考虑商品及服务税;
(c) 在计算任何付款金额时,各方将遵守《2010 年竞争与消费者法》(联邦)规定的义务,并且任何相关付款的金额将进行相应调整;
(d) 如果任何付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是应税供应(支付购买价格除外)的对价,且收款人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则付款人必须向收款人支付额外金额,金额等于商品及服务税金额,可以与该付款同时支付,也可以按照其他书面约定支付。
(e) 本协议中对成本或费用的任何提及均不包括相关方发生时构成相关成本或费用一部分且该方可申请进项税抵免的商品及服务税 (GST) 金额;收款人向付款人提供税务发票。
8.财产和风险的转移
(a) 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在交付给买方、交由买方保管或按照买方指示(以先发生者为准)后立即由买方承担风险。买方应自交货之日起为货物投保其认为适当的风险,并应在保险单上注明相关销售发票中指定的卖方的利益,并应出示证明卖家根据要求。
(b) 卖方根据本条款和条件向买方提供的货物的所有权在这些货物和其他货物全额付款之前不得转移给买方。
(c) 在全额支付货款之前:
(i) 买方储存货物的方式应清楚地表明它们是供应货物的卖方的财产;和
(ii) 买方可以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出售货物,并应向卖方报告销售收益(包括保险索赔的任何收益)。这些收益必须保存在单独的银行账户中。
(d) 买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各卖方随时进入以下场所:
(i) 储存卖方的货物是为了使卖方能够:- 检查货物;和/或 – 如果买方违反了这些条款和条件,则收回货物;
(ii) 保留买方有关货物的记录以检查和复制此类记录。
(e) 买方和各卖方同意,无论卖方根据何种安排向买方授予信用,本条款的规定均适用。
(f) 各方同意另一方完善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担保权益,这些担保权益是通过根据 PPSA 注册对任何财产执行 PPSA 所产生的,并同意采取另一方合理要求的任何措施来实现这一点。
(g) 双方签订 PPSA 的每项条款,根据该法第 115(1) 条,他们被允许签订合同,但以下条款除外:
(i) 第 117 条和第 118 条(与土地法的关系);和
(ii) 第 134(1) 和 135 条(抵押品的保留)。
(h) 各方放弃接收根据 PPSA 第 157(3) 条允许放弃的每份通知的权利。
(i) 各方放弃根据 PPSA 第 275 条从任何其他方接收任何物品的权利,并同意不根据该条向任何其他方提出任何请求。
9.供应
在下列情况下,每个卖方保留立即暂停、取消或停止向买方供应货物的权利,恕不另行通知买方:
(a) 卖方合理怀疑买方违反了这些条款和条件;或者
(b) 买方在其他方面违反了其对卖方的付款义务,X Supplies 不会就此类暂停、取消或停止供应向买方承担任何责任。
10.零件交付
每个卖方保留对任何订单进行部分交付的权利,并且每次部分交付均构成根据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单独的货物销售。订单的部分交付并不会使订单余额失效。
11.安装
卖方的报价单或销售发票仅在供应的基础上制作。除非相关卖方另有书面规定,否则安装和调试(如有)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12.尺寸、性能数据和其他描述性细节
(a) 照片、图纸、插图、重量、尺寸以及报价单、描述性文献或目录中所附、关联或给出的与所提供货物近似的任何其他详细信息,但制造商或供应商可能会在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更改。
(b) 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卖方、供应商或制造商提供的任何性能数据仅是估计值,应据此解释。
(c) 除非有相反的书面约定,否则每个卖方保留在必要时提供具有与所提供商品实质上一致的特性的替代品牌或替代产品的权利。在收到买方批准之前,替换不会生效。
13. 装运和交付
(a) 卖方接受订单后,将在 30 天内发货或交付货物。除非买方在通知买方后 7 天内提出书面反对,否则通知买方的装运或交付期限将是合同规定的装运或交付期限。
(b) 每个卖方均可对所有交货收取交货费用(此类费用需提前通知买方),但属于已部分履行的原始订单一部分的延期交货除外。
14.制造商的变更
如果卖方作为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代理人,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卖方(定义见第 1.1(q)(i) 条)不对本协议所制造的货物的任何变更或变更承担责任。制造商或供应商。
15.货币
如果货物进口到澳大利亚,则买方下订单之日与相关卖方付款之日之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任何不利价格变动将由买方承担。
16.意外事件
在报价单或销售发票之日不适用但随后因任何立法的出台而向卖方征收的与报价单或销售发票相关的任何费用、关税、进口税、销售税或其他支出,法规或政府政策,应记入买方账户。
17. 报价之外的交货点费用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如果卖方预付运费、保险费、关税和进口税(如有)、着陆费和送货费以及与货物装运和交付有关的所有其他费用,则任何此类费用均应由买方承担帐户。每个卖方保留指定交付方式的权利。
18.不可抗力
如果任何卖方履行或遵守任何义务因不可抗力事件(包括罢工、停工、劳资纠纷、原材料短缺、工厂、运输或设备故障或任何其他超出规定范围的原因)而被阻止、限制或影响由于卖方无法合理控制,卖方可自行决定立即将该原因通知买方。在发出该通知后,卖方在相关预防、限制或影响的范围内免除此类履行或遵守的义务。
19. 买方取消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买方无权取消卖方已接受的订单。如果买方明确保留取消权,则买方必须在预计发货日期前 7 天以内向已下订单的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以行使该取消权。制造商或卖方(视情况而定)。除非买方和卖方另有约定,否则在装运前取消订单时,买方支付的任何定金将被没收给制造商或卖方(视情况而定)。尽管出于任何原因取消任何订单,买方仍必须除非卖方另有书面同意,否则从卖方购买买方订购的任何构成独家商品(无论是在商店中、在运输中还是在制造中)且在取消之前由卖方采购或订购的商品。
20.卖方的保证和责任
(a) 卖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做出任何明示保证。商品制造商可能会不时直接向买方提供与供应给买方的商品相关的自愿保证。买方必须根据保修条款与制造商解决与制造商保修相关的问题。
(b) 买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提供的货物存在任何缺陷。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对涉嫌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任何补救工作。在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本第 20(b) 条的规定不构成对商品质量或适用性的保证,也不要求卖方修理或更换商品,或提供与商品相关的退款澳大利亚消费者法(在澳大利亚消费者法适用于商品的范围内)。
(c) 《2010 年竞争与消费者法》(联邦)和《澳大利亚消费者法》保证了与在澳大利亚销售的消费品的质量和适用性相关的某些条件、保证和承诺,并赋予您其他合法权利。任何合同均不能修改或排除这些保证。这些条款和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修改或排除《澳大利亚消费者法》和其他不可修改或排除的法律规定的条件、保证、保证和承诺以及其他合法权利。除本协议和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明确规定外,卖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做出任何保证或其他陈述。卖方对这些保证、陈述、承诺和保证的责任仅限于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
(d) 在不限制第 20(c) 条的情况下,如果卖方向买方出售商品,而买方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则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提供与商品相关的某些保证。买方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权利包括下文第 20(e) 条中规定的权利。
(e) 我们的商品附带《澳大利亚消费者法》规定的不能排除的保证。您有权因重大故障获得更换或退款,并有权因任何其他合理可预见的损失或损坏获得赔偿。如果货物质量不合格且不构成严重故障,您还有权要求修理或更换货物。
(f) 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卖方因违反任何默示条件或保证,或未能遵守《澳大利亚消费者法》下的法定保证而产生的与供应有关的责任(如有)除通常为个人、家庭或家庭使用或消费而购买的商品以外的商品,应由卖方选择限于:
(i) 卖方更换商品或重新供应商品,或者更换或重新供应商品的费用;或者
(ii) 货物的修理,或货物的修理费用。
(g) 根据第 20(c) 条,卖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因本协议项下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疏忽或任何其他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而因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对买方承担责任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或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除外损失。
(h) 卖方对卖方提供的货物或材料的任何用途的适用性不作任何明确保证。
(i) 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所有保证、条件和保证(无论是明示的、暗示的还是适用的,无论是由卖方、制造商还是第三方提供的)以及卖方修理或更换任何货物的任何义务对于买方篡改或改变的任何货物,该合同无效。
21.条件变更
卖方可以随时不时更改这些条款和条件,但这些标准条款和条件的任何变更不适用于:
(a) 在此类变更生效之日之前所下的订单尚未履行;或者
(b) 包含变更前发布的这些标准条款和条件版本的特定条款的合同。
22.维也纳销售大会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 年维也纳)(称为《维也纳销售公约》)不适用于由这些条款和条件组成的合同,也不适用任何条款和条件维也纳销售公约明示或默示的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23.适用法律
这些条款和条件以及包含它们的任何合同应受新南威尔士州法律管辖并根据新南威尔士州法律解释,卖方和买方须服从新南威尔士州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
X 提供工业气体产品或租赁设备报价和销售的附加条件
24.应用、定义和解释
这些附加标准条款和条件(附加条款)适用于卖方提供的所有工业气体产品(以及相关的租赁设备或服务)。除非另有说明,这些附加条款适用于 X Supplies 标准报价和销售条件(X Supplies 标准条款),但不排除 X Supplies 标准条款。
除 X 供应品标准条款中已定义的术语外,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交货日期”是指:
(a) 就货物而言:向买方提供货物的日期;和
(b) 就服务而言:提供服务的日期;
“货物”是指卖方提供或租赁的所有货物,包括所有形式的天然气和租赁设备;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一个人“无力偿债”:
(a) 它(或声明它)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b) 破产;或者
(c) 采取任何措施以获得保护,或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获得债权人的保护,或为该人或其任何资产或企业或任何事物指定清算人、管理人、接管人、经理或接管人兼经理根据任何适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发生与上述任何事件类似或具有实质相似影响的事件;
“租赁设备”是指任何气瓶或液体容器,包括任何固有的阀门、压力表、调节器以及气体控制和保存装置,包括但不限于气瓶、包装、托盘以及可容纳气体或气瓶的容器。由卖方提供供买方使用且买方可能需要支付租金的存储或运输的物品;
“服务”是指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所有服务,包括货物的交付、安装和维护;
“供应”包括:
(a) 就货物而言:通过销售、贷款或租赁方式供应(包括重新供应);和
(b) 就服务而言:提供。
- 天然气价格或租金的变化
25.1 卖方保留自行决定通过事先书面通知买方改变租赁费用的权利(并且买方承认此类书面通知可以采取在卖方网站上发布的变更形式)。如果买方在变更生效之前未以书面形式反对该变更,则买方将被视为已同意该变更。如果买方在卖方收到或发布书面通知后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反对变更,则适用的租金率将保持不变,并且卖方可以(但没有义务)终止与卖方的任何租赁安排。拟增加租金的买方需提前 60 天书面通知买方。
- 提供进入买方场所的安全通道
26.1 如果为了供应或收取货物或提供服务,卖方或其承运人进入买方的经营场所,则买方应向卖方或其承运人提供充分且安全的通道,并应对卖方的所有损失、损坏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买方未能提供全面和安全的访问而直接或间接导致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或死亡。
26.2 买方负责提供足够的劳动力和/或材料以及装卸设备,以便在其场所装卸货物。
- 有关退货的附加条件
27.1 除 X 供应标准条款第 5 条外,并受适用法律规定的任何非排他性权利的约束,卖方不会接受货物作为适合信用的货物,除非买方:
(a) 提供发票号码和日期;
(b) 以原始无标记状态、相同未损坏的包装材料以及说明书等所有文件退回货物;和
(c) 支付退回货物所需的所有运输费用(包括 X Supplies 收取的任何额外手续费)。
对于卖方不接受适合退货或因丢失而未退回的货物,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更换费用(由卖方合理确定)。
27.2 如果买方选择将货物退回卖方,买方必须确保货物以安全状态退回(符合所有相关法律),以考虑处理货物的人员和附近人员的风险以及损坏的风险到货物本身。
27.3 除根据《澳大利亚消费者法》要求卖方提供退款的情况外,如果货物在买方保管期间发生变更、损坏或丢失,则不会给予退款或退款。
- 责任
28.1 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卖方因违反任何默示条件或保证,或未能遵守《澳大利亚消费者法》下的法定保证而产生的与供应除以下商品以外的商品相关的责任(如有)通常为个人、家庭使用或消费而购买的商品,应由卖方选择限于:
(a) 就货物而言:
(i) 更换有缺陷的商品或提供同等商品;
(ii) 货物的修理;
(iii) 报销货物修理费用;和
(iv) 支付货物修理费用;和
(b) 就服务而言:
(i) 重新提供服务;或者
(ii) 偿还再次提供服务的费用。
- 终止和违约补救措施
29.1 在下列情况下,卖方可通过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货物或服务的供应:
(a) 买方所欠的任何款项在到期日后超过七 (7) 天仍未偿还;
(b) 租赁设备由卖方以外的来源重新填充,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的重新填充;
(c) 买方违反任何 X 供应标准条款或这些附加条款;或者
(c) 买方无力偿债。
29.2 终止后,买方持有的所有租赁设备均需归还给卖方(买方必须向卖方支付所有未归还的租赁设备的价值)。如果买方在终止后七 (7) 天内未归还租赁设备或付款,卖方可以进入租赁设备所在的任何场所并占有该设备(连同其中剩余的任何天然气)。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不得向买方偿还任何未使用的天然气。买方应允许卖方完全、自由地使用租赁设备,以便重新占有。
- 终止和违约补救措施
30.1 买方必须:
(a) 支付向买方提供租赁设备期间征收的所有租赁费用;
(b) 按照卖方不时提供的工作说明,以熟练且正确的方式处理和使用租赁设备;
(c) 不得尝试改装租赁设备,或将租赁设备用于租赁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
(d) 在租赁期间,自费对租赁设备进行维修、清洁和维护,使其保持良好的维修和状况(合理的磨损除外);
(e) 立即通知卖方租赁设备的任何故障;
(f) 全权负责租赁设备的安全保管,并支付卖方要求的任何金额以更换丢失或被盗的租赁设备;
(g) 不得移除、污损或更改固定在、涂在租赁设备上或邻近租赁设备的任何卖方识别标记、商标或标志;
(h) 不得出于补给目的从租赁设备中抽出气体;
(i) 确保其获得并持有任何相关法规、条例或相关规则或条例所要求的所有执照和许可证,以持有、使用或储存任何租赁设备(或其中包含的气体);
(j) 赔偿卖方因任何原因(正常磨损除外)导致的租赁设备的所有损失或损坏或维修费用;和
(k) 赔偿卖方因买方或不属于本协议范围内的任何其他人疏忽或不正确占有、使用、储存或处理租赁设备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所有诉讼、诉讼、索赔、损害、损失、开支和费用。卖方的控制或指示。
30.2 买方必须向卖方支付或偿还与在买方场所对租赁设备进行任何检查相关的所有费用,这些检查必须按照法律或适用的行业标准进行。买方应授予卖方完全且免费的租赁设备访问权限,并应对因卖方未获得此类访问权限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坏或伤害承担责任并赔偿卖方。
30.3 卖方不对租赁设备造成的任何气体损失向买方承担责任,除非该损失直接由租赁设备的缺陷造成,且该缺陷并非由买方、其管理人员、员工和买方的任何行为或过失造成或促成。代理。卖方对买方的任何天然气损失的责任将不超过损失的天然气的重置价值。
30.4 买方必须支付卖方或代表卖方因买方提出以下任何要求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a) 租赁设备位置变更;或者
(b) 将特定的租赁设备更换为不同尺寸、类型或容量的货物。
30.5 如果卖方认为有必要,买方必须允许卖方进入拥有租赁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核。
30.6 尽管有 X 供应标准条款第 8 条的规定,租赁设备始终属于卖方的财产。买方不得对任何租赁设备进行出售、要约出售、抵押、抵押或设定任何留置权或其他负担,并将自行占有该设备。存储在租赁设备中的任何气体的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直到气体被抽出供买方使用为止。
30.7 租赁设备不可转让,且不得用于储存或处理卖方出售的天然气以外的任何目的。不得将租赁设备交付或发送至卖方场所以外的任何地方或卖方授权的仓库或代理处进行充电。未经卖方书面批准,买方不得将租赁设备和气瓶中的气体转移至/或从任何其他气瓶/容器/容器中转移。
30.8 收到每张发票后,买方必须核实发票上显示的租赁设备的总量。如果存在任何差异,则必须在发票日期后十四 (14) 天内将书面通知以及识别差异的原始文件转发给卖方,否则发票上注明的租赁设备数量应是决定性的,买方将卖方就此承担责任。
30.9 卖方可随时根据其绝对酌情权,通过参考以下内容来核对买方当前持有的租赁设备:
(a) 卖方扫描的买方气瓶持有记录;
(b) 买方开具发票的气瓶持有量的卖方记录;或者
(c) 卖方不时合理确定的适合记录买方气瓶持有量的其他记录。
卖方保留修改买方应付的任何租赁费用金额的权利,以反映从任何此类对账中发现的买方租赁设备持有量的任何增加